哪些人不能作为遗赠见证人?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4

为了确保遗嘱见证人能客观公正的证明遗嘱真实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下列几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见证人要在场见证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并在事后对遗嘱的内容、订立情形等作出证明,遗嘱见证人的证明对遗嘱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见证人除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具有见证能力,而是否具有见证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此,《民法典》还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也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一般来说,继承人、受遗赠人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担任见证人,可能会导致遗嘱人作出的遗嘱并非出于真实意愿。

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还可能为了利益而作出不真实的证明,影响遗嘱的效力。而为了确保见证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对遗嘱的真实性作出证明,法律一般要求见证人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虽然不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或者遗赠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因遗嘱人对遗产的分配而间接地获得利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可能受利益驱动而作不真实的证明,因此,不宜担任遗嘱见证人。

除此之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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