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一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总是在加班却没有报酬?
“996”、赶项目、赶进度,对于很多上班族来说加班似乎已是司空见惯,而“只见加班不见加班费”的现象,正日益成为上班族们“敢怒而不敢言”的话题。作为普通的上班族,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属于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呢?下面的案例也许能给你答案。
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任某丽在好又多超市担任超市售货员的职务,每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某丽的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天八个小时。而实际上,任某丽几乎每周都有加班,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然而,她却从未收到过超市发放的加班费。
任某丽认为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证据不足,并没有得到理想数额的赔偿。
任某丽决定要将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到底,经朋友推荐,她委托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红霞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补发其在超市任职期间共计70天的加班工资53429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任某丽在好又多超市工作期间是否存在加班?
超市认为,员工的出勤应以电子打卡的考勤记录为准,而在电子考勤记录表中,并没有任某丽所提到的70天加班的考勤记录,无法证明任某丽存在70天的加班天数,故其不应该支付其加班费。
而张红霞律师则指出,由于存在外出工作、调研、打卡设备故障、忘记打卡等多种客观情况,电子考勤表的记录并不能完全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而工作排班表作为得到员工普遍接受的、较为固定的工作安排,其更能反映任某丽的工作情况,故加班事实的认定应以员工排班表为准,并就排班表的执行情况提供了相关证人的证言。
经合议庭审议后,法院认为,超市的电子考勤表虽为员工出勤的重要证明,但应成为唯一的证明来源,而任某丽与代理律师张红霞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具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是对员工考勤记录的补充,故对任某丽70天的加班天数予以认可,支持其补发加班费的主张。
最后,法院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判决好又多超市向任某丽支付53429元的加班费。
张红霞律师:对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其他政策文件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劳动者追讨加班费的最大阻碍在于证明其加班事实的难度较大。
本案中,尽管有详细的排班表与相关员工的证言,任某丽的追讨加班费之路依旧困难重重,而对于考勤制度不甚严格的公司来说,对员工加班天数的认定则是难上加难。
故劳动者在加班的同时应当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及时保留加班的证明,如考勤记录、视频录音资料等证据,建议遇到此类劳动纠纷问题时委托专业的律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障您的权利。